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私募基金内控指引

1、明确禁止私募管理人兼营其他业务

指引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已挂牌新三板的私募机构,多数存在既管理基金,又自行对目标企业投资的情况,其是否构成“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值得深的。

2、要求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

指引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该条同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显然是监管层要对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可能严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加强监管,杜绝老鼠仓。

3、要求公平对待各在管基金,严防利益输送

指引第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明确风控负责人的责任

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5、强调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这意味着监管层将继续完善监管、强化规范

起草说明阐明: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设行政审批,并且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良莠不齐,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的极大的风险隐患。

6、内控制度成为监管的重要内容,要求完整、全面、贯穿始终,并被有效执行

内控指引对内控制度做了全面要求,并规定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必须上传至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广深港法律智库)

基金业协会将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内部控制等合规情况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将采取监管措施。

私募基金内控指引最新

如何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最新监管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2016年5月1日前完成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3、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2016年8月1日前完成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1、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注:(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2、及时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注:(1)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提交登记/变更法律意见书1、为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变更、基金备案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形有哪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②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③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④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需对哪些事项进行核查?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应就下述事项逐条发表法律意见:(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 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22 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 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 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4)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5)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6)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 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 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 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7)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8)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9)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1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 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 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必要时,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需出具相关证明文 件。(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13)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1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3、如何聘请律师事务所并为出具法律意见做准备?①根据最新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规范经营要求,因此应聘请具有基金综合服务能力和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以助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内控制度,并为基金募投管退业务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②聘请律所后,应当按照律所出具的尽职调查清单,提供相关的材料,并接受、配合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按律师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规范,出具相关承诺保证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注:(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尽快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资格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注:基金从业资格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获得:(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3)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4)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拟通过上述第(1)、(2)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内控指引是什么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11-2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