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法规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以及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以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也从可供分配的利润中扣除。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三)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核算。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法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对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只规定:“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根据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对开放式基金也将有指导意义。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而基金净收益则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2、基金收益每会计年度分配一次,目前应采用现金形式分配;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5、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基金收益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的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尽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基金应以现金分红,但在国外,基金通常还有另一种分配方式,这就是再投资方式。再投资方式是将投资人分得的收益再投资于基金,并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基金单位。这实际上是将应分配的收益折为等额的基金单位送给投资人。许多基金为了鼓励投资人进行再投资,往往对红利再投资低收或免收申购费率。随着基金业的日益发展和成熟,再投资方式的分配形式也必将被我国的开放式基金采用。不同基金都将在各自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规定自己的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投资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法规有哪些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然后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二、提取法定公益金;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扣除上述项目后,再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即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还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二)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三)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这一顺序进行分配。需要说明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首先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的投资,以及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以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也应从中扣除,随后的净额才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在经过上述分配后,即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