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征集的,用于工伤保险事业开支的专项基金。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是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原则为依据的,即通过广泛筹集基金,实现人员、单位、地区之间调剂使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各种待遇。工伤保险基金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的原则,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资金,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死亡之后本人或遗属的经济补偿问题。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必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保险费来源于社会。基金是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政府三方面负担的,这是由社会保险的性质和特征决定的。但是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方式也有例外,一般情况,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共同负担或者全部是由企事业单位负担,被保险人不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为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扩大社会保险范围而采取的一种方式。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并且采取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或全部由企事业单位负担的方式。用人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定工伤保险费。但是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分配

工伤保险基金分配原则

(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留有储备原则。

工伤保险基金是工伤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要想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就必须满足这方面的实际开支需求。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的总的原则就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即根据当年决算实际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总额为依据来确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的总额。并使二者始终保持大体上的平衡关系。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也是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中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储备金。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待遇支付。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

工伤保险统筹与其它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一样,要保证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性,不能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障碍。要兼顾促进社会公平和生产效率两个方面,实现收入财富分配的更加平等。筹资水平要合理,兼顾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按照保险的原则,一方面是同一层面上的人们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或向政府纳税,另一方面则是将现金转移给那些因为社会风险而陷入困境的人们,工伤职工虽然本人不缴费,体现统筹地区范围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经济形式之间的互相共济。这正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作用要求,也体现了分配上的公平性。

但是如果保险费实行同一费率,对于不同风险的企业是不公平的。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办法。即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形成工伤保险对工伤事故预防,促进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

工伤保险基金分配方式

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和后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