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基金到期后退出不了,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基金管理人退还投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私募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目的,是希望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能够取得相应的收益。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退出基金。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投资失败等原因,私募股权基金到期后无法及时退出的现象并不鲜见。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通常会起诉至法院,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退还投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私募基金到期后无法及时退出,除了对管理人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外,还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由于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都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存在,本文讨论的私募股权基金专指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第16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企业终止、解散与清算有关的事项,具体可以包括合伙企业终止、解散的条件、清算程序、清算人及任命条件、清偿及分配等。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都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存在,该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关于解散、清算的约定不能违反《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5条、86条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在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后解散,并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可以委托管理人担任基金清算人,私募基金合同一般也都会约定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清算人,负责基金的清算事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到期后负有清算义务,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开始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能从事跟清算无关的投资工作。
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期
基金的投资期和退出期是私募股权基金生命周期中的两个阶段。投资期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这个期间内将基金的资本投资到各种项目或公司中去。在这个阶段,基金管理人通过各种方式寻找有潜力的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谈判投资条款,最终完成投资。投资期的长度一般会在基金的设立时就确定,通常为几年。在投资期内,基金管理人会努力将基金的资本全部投资出去,以达到最大化的投资收益。退出期则是基金管理人将其在投资项目中的股权进行出售,从而获取投资收益的阶段。退出的方式有多种,包括股权转让、IPO、股份回购等。这个阶段的目标是实现基金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赚取利润。这两个阶段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在投资期,基金需要找到优质的投资项目,而在退出期,基金需要将这些投资项目转化为实际的收益。这两个阶段的操作都需要基金管理人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能。
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
股权投资常见的退出方式为第三方收购或者大股东回购。一般而言,股权是由股东通过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形成的,而如果没有公司法规定的特殊情形,股东是无法退股的。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也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除了上述情形外,股权投资只能通过转让形式进行退出。主要的转让包括大股东回购、第三方收购、公司上市等。
股权投资实现退出需要有第三方接手原股东的股票,否则希望公司回购股票是非常困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