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交易的基金一般是封闭式基金和LOF基金。封闭式基金一定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LOF基金可以在银行购买(不上市的部分),在证券公司购买的则是上市的部分。所以LOF基金可以进行套利操作。

基金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把高风险的基金产品转换成低风险的基金产品,也是一种赎回,比如:把股票型基金转换成货币基金。这样做可以降低成本,转换费一般低于赎回费,而货币基金风险低,相当于现金,收益又比活期利息高。转换也是一种赎回的思路。

与定期投资一样,定期定额赎回,可以做了日常的现金管理,又可以平抑市场的波动。定期定额赎回是配合定期定额投资的一种赎回方法。

封闭式基金设立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以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基金的规模不再变动,所以称之为“封闭式”基金。也就是说,开放式基金的“份额买卖”是在投资者与发起这只基金产品的基金公司之间进行的,而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买卖”是在投资者之间进行的。

封闭式基金的定价是在证券交易所即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买卖过程中,根据供求关系形成的。封闭式基金的净值是根据基金的投资情况,按照基金总资产除以基金总份额算出的,是每一份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基金资产额。价格与净值不符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第一节 暂停上市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一)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二) 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三) 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四)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五)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六)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14.1.2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14.1.3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4.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14.1.3条所述提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内容。14.1.5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应当再次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14.1.6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参照14.1.3条和14.1.4条的规定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协议签订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14.1.7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4.1.8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二) 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三) 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四)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五)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六)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14.1.9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14.1.10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六)因公司存在14.1.1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14.1.11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二节 恢复上市14.2.1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14.2.2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14.2.3 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14.2.4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代办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14.2.5 保荐机构在核查过程中,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一) 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情况,重大出售或购买资产行为的规范性,重组后的业务方向,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以及与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二) 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三) 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规定),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等;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保荐机构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14.2.6 保荐机构在对因14.2.2条、14.2.3条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至少应当对14.2.5条第(二)项所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还应当关注下列情况,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一)公司财务会计政策是否稳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二)注册会计师是否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公司是否已根据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进行了整改(如适用);(三)公司是否已按有关规定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如适用)。14.2.7 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二) 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三) 对公司前景的评价;(四) 核查报告的具体内容;(五)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六) 无保留其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七) 关于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的说明;(八) 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九) 保荐机构比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十)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十一) 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十二)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14.2.8 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4.2.9 前条所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一) 公司的主体资格;(二)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三) 公司的业务及发展目标;(四) 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五)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六) 公司的主要财产;(七) 重大债权、债务;(八)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九) 公司纳税情况;(十) 重大诉讼、仲裁;(十一) 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等。14.2.10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 恢复上市申请书;(二) 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三) 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四) 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实现盈利的情况、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五)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六) 关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七) 关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说明;(八) 年度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原件;(九) 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以及保荐协议;(十) 法律意见书;(十一) 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十二)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十三) 按照14.1.4条规定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十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因14.2.2条或14.2.3条情形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司,至少应当按照本条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八)项至第(十四)项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14.2.11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公司未能按照14.2.10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14.2.12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14.2.13 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下列时间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一)本所因14.2.1条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二)本所因14.2.2条、14.2.3条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14.2.14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14.2.13条所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14.2.15 本所在作出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14.2.16 经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二)有关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14.2.17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14.2.18 因14.1.10条各项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一)因14.1.10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后果不严重的;(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三)因14.1.10条第(三)项的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四)因14.1.10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的。14.2.19 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恢复上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三节 终止上市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一)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二)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三)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四)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五)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六)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七)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八)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九)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十)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要约收购,回购或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十二)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十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14.3.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14.3.3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14.3.4 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的报告期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14.3.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14.3.6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三)、(八)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14.3.7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四)项至(七)项情形的,本所在两个月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14.3.10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本所在收到该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14.3.11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知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于直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仍未聘请代办机构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 法责令关闭的除外)。14.3.14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二)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三) 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四)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14.3.15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有关终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14.3.1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一)因14.1.10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三)因14.1.10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四)因14.1.10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五)因14.3.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14.3.17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在股票二级市场购买封闭式基金只需支付佣金。交易佣金不能超过交易金额3‰(具体佣金以基金公司公示为准,通常最低可达万分之一左右),不收取其他印花税。如果场外认购需要支付认购费,费用以基金公司公示为准(通常在场0.15基金净值1.5年费率计提%,每天累计至月底,按月支付,基金托管费按前一天基金资产净值支付0.25%的年费率计提,每天累计至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基金净值时,前两项费用已被删除,但请注意,封闭式基金的净值与交易价格不同。个人投资者只需通过证券公司购买或出售封闭基金支付证券公司的交易佣金,佣金标准一般不超过3%。如果你的交易量很大,证券公司会给你更大的佣金折扣。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按成交面值的0.05%收取登记转让费,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费用由证券登记公司和证券公司平分。在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基金不收取印花税。封闭式基金的手续费较高。与封闭式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不需要支付佣金。基金手续费是指在买卖基金时向销售机构支付的费用,用于补偿基金销售机构因办理基金交易手续而产生的费用。手续费是一次性费用,即 在买卖基金时必须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但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支付。为了防止销售机构共同哄抬手续费,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过度降低费率,导致行业恶性竞争,许多国家和地区一般对基金交易费有上限或下限。封闭式基金的交易费通常被称为佣金,用于向证券公司支付交易服务的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佣金上限为每笔交易金额0.3%,佣金下限为每笔5元,证券公司可以在此范围内确定费用比例。大多数证券公司对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也收取同样的交易金额0.3%,作为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