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宝等代销机构的用户体量非常大,这也是其作为基金代销渠道的优势之一。基金公司的用户基础则相对有限,加上基金公司数量较多,彼此之间并没有统一账户和产品,因此也分流了很多客户,用户维护成本较高。
2、销售产品不同
基金公司一般仅出售自己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而基金代销机构则通常同时代销多家基金公司、多种类型的基金产品,投资者通过一次注册即可购买多只基金,操作更为便捷。
3、盈利方式不同
基金公司通过基金交易过程中的管理费等手续费来获利,而代销机构则是依靠基金销售服务费获利。
4、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不论是基金代销机构还是基金公司,都存在破产倒闭的风险。基金代销机构破产倒闭对投资者通常是没有影响的,但基金公司倒闭对投资者影响则比较大。
基金公司倒闭后,如果达到基金清盘的标准,那么会通过清盘结算的的方式将资金归还给投资者,只是清算时间较长,且要损失一部分清算成本。如果未达到清盘标准,一般会由其他基金公司接手管理。但无论哪种处理方式,基金公司倒闭对基金盈利都会产生影响。
以上关于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区别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温馨提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基金机构销售机构区别
不是。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截止2016年9月,国内基金销售机构共有商业银行141家(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18家、城市商业银行73家、农村商业银行40家、在华外资法人银行10家)、证公司99家、期货公司18家、保险公司4家、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5家、证投资咨询机构6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107家组成。
基金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
基金机构销售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一、修订背景《销售办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性配套规则,于2004年首次发布,并于2011年、2013年作了两次修订。《销售办法》自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基金销售业务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持续深化,基金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销售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需适时予以调整。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坚守资金和交易安全、销售行为合规性底线要求,严格落实销售适当性,着力提升基金销售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控水平,强化树立长期理性投资理念,积极培育基金行业良性发展生态。二、主要修订内容(一)强化基金销售活动持牌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明晰基金销售业务内涵外延,以及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的履职规范;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非持牌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二)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调整优化资格注册程序,实行“先批后筹”;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独销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授权,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借鉴成熟监管经验,对新注册机构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以下简称牌照续展制度),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规范有序发展。(三)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要求,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体制机制。充实完善基金销售业务规范,突出强调销售行为底线要求,细化销售费用揭示、客户持续服务等投资者保护与服务要求,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强化私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从产品尽调、风险揭示、利益冲突防范等方面加强风险管控;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匹配的内部制度。(四)完善独销机构监管,促进独销机构专业合规稳健发展。完善对独销机构股权管理与内部治理的要求,实施“一参一控”,将独销机构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强化展业独立性,并在合规风控、分支机构管理、展业范围、自有资金运用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为明确规则实施安排,我会同时配套发布了《关于实施 的规定》。为加强对基金宣传推介行为的监管,我会整合并充实原《销售办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号)的相关监管要求,形成《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一并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三、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26家机构和21名个人的意见。经汇总梳理,逐条研究,我会对合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调整独销机构展业范围限制,除公募基金销售外,允许独销机构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调整完善独销机构5%以上股东资本实力等要求,完善独销机构控股股东公司治理等要求。三是优化牌照续展制度。对《销售办法》修订发布后新注册机构执行续展安排,并将不予续展主要限定在三类情形,包括不能满足基础展业条件、合规内控严重缺失、未实质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四是细化完善销售业务规范。推动构建基金销售机构长期考核机制;明确行业客户维护费收取上限,夯实行业持续发展基础。五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取消宣传推介材料事前备案要求,改为基金销售机构内部审查并存档备查;将独销机构部分重要事项变更从事前备案调整为事后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四、新规实施后的过渡安排为促进法规平稳落地施行,《实施规定》对规则实施后的部分规范事项给予了足够的过渡期。一是对基金销售机构人员配备、信息技术系统改造或销售文件调整等事项,给予1年过渡期。二是对独销机构业务范围及其他规范事项,给予2年过渡期。独销机构从事法定以外产品销售业务的,在过渡期内,相关产品销售保有规模应当有序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