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监管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均具有重大意义,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目前接触到的资金监管有以下几种。1、第三方资金托管,2、四方资金监管,3、理房通,4、建委监管。资金监管又称为第三方监管。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如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会计、医学等),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应答时间:2022-01-1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原则
开放式基金可分为很多类型,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程度,一般可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该类基金亦被称为成长型开放式基金;第二类是追求当期的高收入,也称作收入型开放式基金; 第三类是兼顾长期资本增值和当期收入,也叫平衡型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方案等都是由基金管理人作出的, 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各国的基金监管部门对开放式基金的投资活动有若干的限制。 这主要是针对于开放式基金的投资政策而言的, 这些投资政策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证券组合的类型,证券分散化的程度,证券组合质量的高低,基金充分投资的程度、着重于经常收入的稳定性, 还是着重于买卖利润或资本增值的相对程度。为了进一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化解市场波动给基金赎回带来的压力,开放式基金在投资管理上存在一些基本的原则,这通常是对基金投资的一些限制,包括对基金的投资对象、投资数量以及基金的运作方法作出各种限制。
对投资数量的限制。分散投资能够降低风险, 为了避免基金的投资过于集中,要求开放式基金在投资时应遵循分散化投资的原则。 投资数量的限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某一种股票的数量限制,即规定基金投资于任何一家公司股票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一定比例。二是对某一种股票的投资总额在基金资产净值中所占比例的限制, 即规定基金对于某一种证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投资方法的限制。这包括禁止基金与基金关系人交易, 限制同一基金管理的多只基金之间的相互交易,以及禁止信用交易等。此外,考虑到成长型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是资本的长期增值,在构建成长型投资组合时,应较多地考虑证券的资本增值潜力,较少考虑经常性的收入。按照这一原则,在各类证券中,普通股票最能体现这种目标。 成长的定义是证券收益的增长能够超过市场的平均水平。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受银监会的监管。
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
除了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负责还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
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证券业协会,基金公司是证券业协会的会员。
基金公司内部一般会设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基金公司实行督察长制度。
拓展资料: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有哪些?
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章可知,有如下监管:
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三条 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二)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年度报告。
第六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
(二)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
(三)变更名称、住所;
(四)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
(五)修改公司章程一般条款;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因公司过失遭受重大投诉;
(十)面临重大诉讼;
(十一)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款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