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私募股权。私募股权,实际上就是非公开的向投资者募集投资资金,该投资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公司现有股权,也可以对公司进行增资。从这个角度讲,非上市公司寻找投资者的行为都属于私募股权行为。而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定向增发或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投资者私募股权。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债券或股票,需要经过证监会审批,而通过协议转让股票,转让的股票数额原则上不应低于公司总股份的5%。
另外需要了解的是,我们一般所称的私募股权,指的是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指的是通过私募方式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再以私募股权基金为主体对外进行投资的一种商业主体。这个问题中的“私募股权”明显不能等同于私募股权基金。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私募基金投资上市股权转让
保障资本流通的自由与安全秩序是立法的首要任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就是股权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不涉及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对于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各国的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极少限制,并且不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转让即可成立。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也是如此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该条款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仅在最后一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更大的自由度,在订立公司章程时可以做出例外规定。而外部转让则因为会吸收新股东加入公司而改变股东的原先结构,影响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所以对于人合性占重要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权的外部转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有别于原《公司法》的规定,原《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应当经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这意味着转让股权的股东被排除了表决权,这样的规定更具有合理性。但原《公司法》仅有这个规定,在股权转让的实际运作上,并没有任何的可行性。如果其他股东借口并不知道股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者承认知道此事但迟迟不作决定,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而使股权转让处于无限期的拖延和等待中,在某种程度上这实际是限制了股权的转让。鉴于以上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进行了程序性的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条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如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答复的,将产生默认已同意转让的法律效果,这就使得欲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至于陷入“欲哭无泪”的境地。但这其中“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是个关键环节。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必须证明其他股东已接到你送达的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并将这送达之日以有效的方式固定下来,否则其他的都没意义。因为有意阻止股权转让的股东可以说我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我也不知道这回事,即使他实际接到了通知,也知道此事。因为在我们这个大力提倡诚信的国家,这样的事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可能发生的。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用公证这个法律武器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运用公证的证据效力来固定这个关键的“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就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了。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公证的法定三大效力之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送达《股权转让事项通知书》的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的陪同下,向其他股东逐一送达该通知书,将“收到通知书”这一事实和“收到之日”这一重要日期用公证的方式固定下来,为自己股权的转让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证。我们在公证实践中又面临了新的领域。因为《公司法》在股权转让中第一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发生继承,而这种继承不仅仅是传统的财产权的继承,而且是包括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的权利的继承。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不仅有财产权利,还有非财产权利。在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投资上市股权结构
一、参与模式 上市公司 参与私募 股权投资 能够将优先资金发挥到最大效应,挖掘相关产业上下游的资本价值,分享产业成长收益。同时部分上市公司也从利润稀薄的传统实业中跳脱出来,抓住新的利润增长点。上市公司参与股权投资面临的赎回压力较小,更关注所投企业的长期发展,同时上市公司也积极关注企业发展态势,加强与各股权投资平台的资源共享和互补,推动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开展。经过10多年运作,上市公司群体在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上逐渐形成了自身的投资风格。 根据上市公司参与股权投资的投资方式,上市公司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目前共有四种模式: 1、作为LP参与私募股权领域投资,如泛海建设、歌华有线等投资中信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 2、上市公司自身成立部门或者 子公司 、 分公司 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如雅戈尔,主要通过其母公司雅戈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全资子公司宁波青春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定向增发业务; 3、上市公司参股VC/PE机构,如大众公用、盐田港、粤电力(为深创投的股东等; 4、自身成立或发起基金,如腾讯设立腾讯共赢产业基金、复星集团旗下设立多支基金等。 从上市公司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管理的程度来看,间接参与方式包括作为LP参与私募股权领域投资、参股VC/PE机构;直接参与方式包括上市公司自身成立部门或者子公司、分公司进行直接股权投资以及自身成立或发起基金。当然其中不乏也有涉及多种参与方式、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如电广传媒、复星、腾讯等。 二、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一:作为LP参与私募股权领域投资 对于尚未具备股权投资经验的上市公司而言,受制于投资经验不足、自身投资团队的规模有限以及对行业投资的研究能力匮乏等因素,部分上市公司选择了成为基金的 有限合伙人 ,通过筛选并投资业内优秀的基金,从而间接分享私募股权投资收益。随着本土基金运作逐渐成熟,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上逐渐形成了一批团队稳定、拥有优秀历史业绩的机构,市场也出现了众多上市公司扎堆优秀机构的现象,如中信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的LP囊括方大炭素、泛海建设、歌华有线、伊利股份、雅戈尔、华联股份等上市公司。而市场上也出现了连续参与多支优秀基金投资的上市公司,如洋河股份,2011年洋河股份密集参与了中金佳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中金佳天(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 上海 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募集,认缴出资额达到8.00亿元。由上市公司参与基金的出资规模来看,本土上市公司投资金额多在1.00亿元之上,远远高于高净值个人的出资规模以及发改委1,000.00万元的投资门槛,为目前市场募资中理想的出资人。 投资策略二:上市公司参股VC/PE机构 在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初期,上市公司参与VC/PE机构较为踊跃。部分VC/PE机构在设立初期引入上市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希望实现机构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同时也能够利用上市公司在相关领域的资源和积累,帮助机构进行更好的行业价值投资。以深创投为例,在2009年,深创投公司启动了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增资扩股工作,规定参与深创投公司增资的潜在战略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在国内外有较大的影响力,行业排名靠前; 2、规模较大、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总资产不低于20.00亿元,资产状况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规行为; 3、有较丰富的创业投资业务资源。业界顶尖机构希望引入的战略投资人门槛较高,也希望借力产业投资人的力量实现股权投资业务的双赢。 在这轮融资中,大众公用再次对深创投进行增资,向深创投借鉴股权投资行业经验。2010年,大众公用注册成立了“上海大众集团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力图在创投行业打造大众自主品牌。可见在尚未具备投资实力之前,通过参股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向其“取经”之后再建设自身股权投资平台,能够降低经验不足、盲目开展股权投资而造成的投资风险。 投资策略三:自身成立部门或者子公司/分公司进行直接股权投资 当具备了一定的产业经验与资源,以及一定的资本市场资源和资本运作经验,上市公司多选择成立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市场上也涌现出一批将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优秀企业,通过子公司的创投业务实现了主营业务范围的拓宽。诸如此类的上市公司典型包括电广传媒和复星国际,我们将在案例中进行详细分析。 投资策略四:自身成立或发起基金 随着部分上市公司在股权投资领域积累了足够的经验,这些公司也在不断推进自身资产管理业务,通过设立自身品牌基金对外募资,成为产业链上的整合型企业。组建自身品牌的基金要求上市公司拥有深厚的产业基础、强大的募资能力、合格的投资管理团队。和一般的财务性投资基金不同,上市 公司设立 的基金不因风险偏好而设定被投公司的投资阶段,更多关注自身在产业链上的战略布局以及被投企业长期的成长性。在投资币种方面,实力相当的产业投资人也会选择双币种运行,可以进行海外业务拓展,将国外的产品、技术和经验带回中国,并寻找新的投资机会。 部分上市公司在间接参与私募股权公司的也同所投VC/PE机构实现了联合投资,譬如海越股份不仅参与华睿投资的多支基金的募集,也参与华睿基金所投项目浙江华康药业等项目的直投;云内动力不仅成为高特佳的股东,也直接持有高特佳所投企业博雅生物的股权,在其实现IPO时获得不菲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