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包括什么

基金托管业务职责边界

1、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托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二、基金托管人的条件是什么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部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基金托管业务职责边界有哪些

法律分析: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基本原则

开放式基金可分为很多类型,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程度,一般可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该类基金亦被称为成长型开放式基金;第二类是追求当期的高收入,也称作收入型开放式基金; 第三类是兼顾长期资本增值和当期收入,也叫平衡型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方案等都是由基金管理人作出的, 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各国的基金监管部门对开放式基金的投资活动有若干的限制。 这主要是针对于开放式基金的投资政策而言的, 这些投资政策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证券组合的类型,证券分散化的程度,证券组合质量的高低,基金充分投资的程度、着重于经常收入的稳定性, 还是着重于买卖利润或资本增值的相对程度。为了进一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化解市场波动给基金赎回带来的压力,开放式基金在投资管理上存在一些基本的原则,这通常是对基金投资的一些限制,包括对基金的投资对象、投资数量以及基金的运作方法作出各种限制。

对投资数量的限制。分散投资能够降低风险, 为了避免基金的投资过于集中,要求开放式基金在投资时应遵循分散化投资的原则。 投资数量的限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某一种股票的数量限制,即规定基金投资于任何一家公司股票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一定比例。二是对某一种股票的投资总额在基金资产净值中所占比例的限制, 即规定基金对于某一种证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投资方法的限制。这包括禁止基金与基金关系人交易, 限制同一基金管理的多只基金之间的相互交易,以及禁止信用交易等。此外,考虑到成长型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是资本的长期增值,在构建成长型投资组合时,应较多地考虑证券的资本增值潜力,较少考虑经常性的收入。按照这一原则,在各类证券中,普通股票最能体现这种目标。 成长的定义是证券收益的增长能够超过市场的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