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人员是指在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从事基金销售、基金产品设计、基金投资顾问、基金估值和基金投资交易等工作的人员。对于基金行业来说,规范基金从业人员的登记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来介绍一下基金从业人员的登记流程。一、基金从业人员登记主体单位中国证监会负责全国范围内基金从业人员的注册登记,所有从事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必须在证监会进行注册登记,并且每年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更新。各省证监局也可以按照证监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登记机构,但是基金从业人员的登记仍然由证监会负责。二、基金从业人员登记条件1.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完整学历或者经过证监会认可的同等学力专业资格;2.两年以上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经历;3.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4.具有对本人从事的业务的法定责任能力;5.无被警告处理或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记录;6.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行为记录。三、基金从业人员登记流程1.申请登记从业人员在满足登记条件后,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基金从业人员注册申请表、身份证、学历、工作经历证明等等。2.审查资格做出判断决定是否通过审查资格并颁发证书。3.参加培训申请人在获得登记资格后,需要按照规定参加证监会组织的基金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4.颁发证书基金从业人员参加资格审查及职业培训合格后,由证监会颁发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成绩。四、基金从业人员登记周期每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从业资格登记的基金从业人员需要向证监会递交年度更新资料。年度更新主要包括身份证等个人信息,以及近一年的工作经历、处罚记录和违规事件情况等。五、总结无论是对从业人员还是对基金行业来说,登记管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保证从业人员的资质和水平得到保证,确保了基金产品以及基金行业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化程度。基金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以上步骤进行登记,遵守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入口是http://baoming.amac.org.cn:10080,报名官网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www.amac.org.cn/)。
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如下图:
报名流程:
考生可以进入中国投资基金协会,选择从业人员管理,再选择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注册报名即可。
1、进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网站,选择从业人员管理,进入考试平台
2、选择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3、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从预约入口或者统考入口进入
4、注册账号,进行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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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一)证券公司;(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第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第九条 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一)已被机构聘用;(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第十五条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第十七条 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