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2001年1月11日 深府〔2001〕8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工作,构建企业利益共同体,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第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第四条 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内部员工所持股份在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员工持股总额中的比例,以及主要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经营管理者群体持股总额中的比例。第二章 持股方式第五条 内部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技术折股三种方式。第六条 出资购股是指内部员工有偿取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持股方式。出资购股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第七条 奖励股权是指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和员工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第八条 技术折股是指科技人员以其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作价折为公司股权的持股方式。第九条 奖励股权由公司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提出,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实施。技术折股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实行内部员工持股时进行工商登记的持股主体。包括:(一)由持股员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二)由持股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股公司)持有;(三)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持有。第十一条 由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股权的,持股员工按《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行使股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第十二条 由持股公司持股的,持股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法人股东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持股公司不得从事与员工持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第十三条 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股的,公司工会必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第三章 出资购股第十四条 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员工的购股资格由公司自行决定,但非公司内部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予。第十五条 员工出资购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二)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六条 购股方案由公司在充分征求持股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后实施。公司应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的办法具体确定员工个人购股的数额或比例。第十七条 员工购股程序:(一)员工提出购股申请;(二)审查员工持股资格;(三)根据购股方案确定员工个人持股额度;(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五)员工缴付购股资金;(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在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有内部员工股时,工会还应向持股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和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员工平均持股额的15倍。第二十条 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员工的购股价格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政策优惠第二十一条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包括:(一)个人现金出资;(二)向银行借款;(三)由产权单位或控股股东提供借款;(四)公司公益金结余划转。第二十二条 员工购股时,可给予下列政策优惠;(一)允许将公司的公益金结余按照第十六条提出的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等因素所确定的持股比例划转给员工,用于购买公司的股份,但划转部分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0%;(二)允许员工购股时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股款总额的4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三)属于退出领域的国有企业,员工买断全部国有产权的,购股价格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买断全部国有产权且一次性付款的,购股价格何给予不超过35%的优惠。同时享受各项政策优惠的,最高优惠比例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5%。对特别困难的公司,经批准优惠限额可适当放宽。第五章 员工持股会第二十三条 员工以自然人身份或工会名义持股的公司,应在工会下设专门的员工持股会。持股会是员工持股的内部管理组织,其负责人由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以自然人身份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持股员工按持股数额分别承担;以工会社团法人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工会以员工持有的股权承担。第二十四条 持股会应切实维护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具体行使以下职能:(一)负责主持和召开持股员工会议;(二)制定和修改持股会章程;(三)收集、整理持股员工意见;(四)审查员工购股资格;(五)确定员工个人购股数额;(六)管理预留股权和备用金;(七)负责股权的购回和红利分配;(八)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九)组织持股员工推选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第二十五条 员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宗旨;(二)会员资格;(三)权利与义务;(四)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五)持股会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六)持股会解散与清算;(七)预留股份的管理;(八)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由持股公司持有内部员工股的,不设持股会,第二十四条所列持股会的各项职能由持股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第六章 预留股权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购股,公司可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但预留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0%。预留股份由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筹措资金一次性购入,并具体负责管理和运作。第二十八条 预留股份的分红以及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购股金,应首先用于偿还持股公司或持股会购入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借款本息还清后转作备用金。第七章 备用金第二十九条 备用金是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权和购回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权的专项周转资金。第三十条 备用金的来源:(一)以持股公司或持股会名义借入的资金;(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三)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第三十一条 备用金的用途:(一)购买预留股份;(二)购回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权;(三)偿还持股会购买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第三十二条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第八章 红利分配第三十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实行同股同权,按股分红,不得损害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三十四条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第九章 股权处置第三十五条 员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脱离公司的员工,其所持股权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置。脱离公司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第三十六条 以自然人身份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允许转让和继承,员工转让其股份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持股期限必须满五年;(二)每年转让持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七条 以持股公司名义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在持股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置。第三十八条 以工会名义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所持股权发生为动时,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可以在内部转让,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转作预留股份;(二)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的员工,其所持股份不满三年的,按个人出资额购回所持股份;(三)持股满三年的员工脱离公司和持股不满三年调离、退休、死亡职工所持股权,按公司上年末相应股权的帐面净资产值购回;(四)员工持股满三年,有特殊情况确需变现的,经持股会批准,允许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第三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脱离公司时,经离任审计确认不再对公司经营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可以不同方式处置其持有的股权;对公司损失负有个人责任的,应以其所持股权抵扣赔偿。第十章 监管办法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企业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后,按下列规定报批:(一)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主管机关和产权单位批准;(二)市属一级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同意,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三)其他市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四)区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按各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五)其他国有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核准。第四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市或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第四十二条 私营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由公司股东(大)会自主决定后,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十三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无需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手续。第四十四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违反本规定,应追究公司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主要领导应负责赔偿。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员工所得红股以及所得红利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股权转让变更后再行征收。第四十六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可以将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即国有股权按约定的比例取得收益分红,同时国有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也可以将国有股转为参与优先股,即当公司连续两年经营不善,国有股权不能按约定比例取得收益分红时,国有股东按其股权比例行使选择和罢免经营者的权力。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深发〔1997〕21号)终止执行。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年0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1年01月11日 (地方法规)

员工股份信托基金

员工股份信托基金怎么分配

员工有三种方式进行分红,第一种是按照持股比例分上市公司当年的利润,也即按照员工按照自己之前和公司签订的协议进行分红,第二种是买当年上市公司派发的新股,这种是指公司在当年不分配利润又增发新的股份,第三种是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其中利润是在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剩余的数额。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新型股权形式。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委托员工持股会(或委托第三者,一般为金融机构)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集中管理,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作为社团法人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

包括两种类型:(1)企业员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而拥有企业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

(2)员工购买企业全部股权而拥有企业全部产权,使其职工对本企业具有完全的管理权和表决权。

三:操作流程

(1)进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涉及到政策的允许程度;对企业预期激励效果的评价;财务计划;股东的意愿统一等。

(2)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价值评估。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所有权的变化,因此合理的公正的价值评估对于计划的双方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企业价值高估,显然员工不会愿意购买;而企业价值低估,则损害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国有资产的流失。

(3)聘请专业咨询顾问机构参与计划的制定。我国企业由于长期缺乏完善的市场机制下经营的全面能力,因此缺乏对于一些除产品经营外的经营能力。特别是对于这样一项需要综合技术、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复杂关系界定的工程,聘请富有专业经验和有知识人才优势的咨询顾问机构的参与是必要的。

(4)确定员工持股的份额和分配比例。在全国,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属性,企业的员工在为企业工作过程中所累积的劳动成果未得以实现,因此在确定员工在为企业贡献所应得的报酬股份,员工持股的比例也要跟计划的动机相一致,既能够起到激励员工的目的,又不会损害企业原所有者的利益。

(5)明确职工持股的管理机构。在我国,因为各个企业基本上存在着较为健全的工会组织。而对于一些大型的企业来说,借鉴国外的经验,由外部的信托机构、基金管理机构来管理员工持股信托也是可行的。

(6)解决实施计划的资金筹集问题。在国外,实施ESOP资金主要的来源渠道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而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仍然以员工自有资金为主,企业提供部分低息借款。对于金融机构目前在ESOP中的介入似乎还没有,但是不管从哪个方面讲,这样做都是有可行性的,并且对于解决银行贷款出路问题,启动投资和消费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7)制定详细的计划实施程序。实施ESOP详细的计划程序主要体现在员工持股的章程上面。章程应对计划的原则、参加者的资格、管理机构、财务政策、分配办法、员工责任、股份的回购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8)制作审批材料,进行审批程序。计划要得以实施,通常要通过集团公司、体改办、国资管理部门等部门的审批。但是在实施操作中也存在灵活的做法。

员工股份分红怎么分

对于辛苦了奋斗一年的打工人而要,年底的分红是一件十分让人兴奋的事情。但是每家公司的年底分红都不一样,有点人的分红可能只有几百块,但是有的人领到的分红却是一个月工资的三倍。那么公司给员工分红怎么分呢?接下来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给员工分红怎么分1、利润分享原则及分享标准分享原则即为整体规定,比如企业目标利润不能一年定一次,建议一次性定三年的目标利润,两年太短,五年太长,三年符合人的心理周期;分享标准,可以是以起点年的基础目标利润为基础设定三年滚动目标等。2、确定利润分享对象利润分享要对明确激励对象,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参与利润分享的,比如可以这样规定,如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的核心高管层,包括总经理、营销副总、营运副总、研发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共计5个岗位。3、明确整体分享比例要为整体分享比例设定一个明确的公式,比如:当年利润目标(起点)=上一年利润×(1 利润增长率)×(1 无风险利润率)。4、明确激励对象的分享比例按照激励对象的岗位价值评估结果的测算,明确要激励对象的分享比例,比如区分高层、中层和一般骨干员工的分享数量,可以是4:2:1,相对比较合理。5、确定支付方法对于支付方法,比如可以这样规定:公司可设定专门账户管理此项资金,中间无论什么原因离开公司者,原则上视为其自动放弃剩余分享。在具体的发放比例上分,可以采取递延的支付方式(如国际惯例为5-3-2)。二、股东直接诉讼概念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它是与股东派生诉讼相对立的概念。所谓“直接”,指的是股东提起有关诉讼时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的是自己的权利、诉讼的结果也是使股东受侵害的权益得到责任人的直接弥补。公司实质上是股东借以谋求和实现经济利益的工具,股东利用公司实现财产最优配置,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商业风险,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公司由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决策一般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管理权的董事和大股东作出。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现象是董事、监事、经理或大股东利用其在公司管理中的特殊地位,违背其善良管理者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中小股东由于其股份的限制,无法在公司的现存结构中获得与大股东相抗衡的力量,致使合法权益也难以通过公司内部的救济机制进行维护。通过股东直接诉讼的机制约束经营管理人员,使他们在进行经营时能够照顾到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

三、股东直接诉讼的特点(一)起诉主体为股东股东直接诉讼权提起的根据是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它不同于投资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例如证券市场特有的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索赔诉讼,其起诉主体可能是该做假公司的股东,也可能曾经是股东但起诉时并不具有股东身份。(二)诉讼目的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三)诉讼结果的归属于原告股东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原告股东。(四)诉讼被告为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就是公司给员工分红怎么分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分享原则即为整体规定,比如企业目标利润不能一年定一次,建议一次性定三年的目标利润,两年太短,五年太长,三年符合人的心理周期